太阳集团tcy8722本科生奖励表彰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充分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太阳集团tcy8722正式学籍,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及班级。
第三条 本科生奖励表彰工作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按照自下而上、民主评选的方式进行。
第四条 本科生奖励表彰项目包括:
(一)奖学金(包括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)
(二)个人荣誉称号(包括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)
(三)集体荣誉称号(包括先进班集体、学风特优班、三优班级)
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办法
第五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经费列支专项资金作为奖学金,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,每学年评选一次。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,当年剩余资金,由学校统一管理,滚动至下年继续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六条 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设置如下:
(一)一等奖学金
按班级学生实有人数计算,综合测评排名在前20%(含)的学生可获得一等奖学金。奖励标准为800元/人。
(二)二等奖学金
按班级学生实有人数计算,综合测评排名在20%-60%的学生可获得二等奖学金。奖励标准为400元/人。
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为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思想政治表现突出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,品行端正,未在处分期内;
(三)学习勤奋刻苦,秉承“克明峻德 格物致知”的校训,无不及格科目(含必修课和选修课);
(四)积极参加课外实践、创新创业、社会工作等活动。
第八条 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审,以班级为基本单位开展。以班级实际人数为基数,两个等级各自按比例计算,采用四舍五入的法则取整数,确定实际奖励人数。
第三章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办法
第九条 学校依据学生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,对表现优秀的个人进行表彰,授予个人荣誉称号。
第十条 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包括“优秀学生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两种,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为:
(一)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前20%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评选;
(二)班级人数为50人以上(含50)的评定3人,30-50人之间(含30)的评定2人,30人以内的评定1人。
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为:
(一)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前60%的学生干部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,每班评定2人;
(二)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,工作成绩突出,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;
(三)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委员、团支部委员、学校或学院学生会干部等;
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,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个荣誉称号,原则上不可兼得。
第十四条 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厅〔2015〕3 号)文件精神,退役复学学生可名额单列参与评选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,在全校退役复学学生范围内统一组织评选,学习和综合测评成绩可适当放宽,评选细则由武装部另行制定。
第四章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办法
第十五条 依据班级学风和学生综合表现,学校对表现优秀的班级进行表彰,授予集体荣誉称号。
第十六条 集体荣誉称号包括“先进班集体”“学风特优班”“三优班级”三种,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十七条 “先进班集体”:按学院总班级数的10%评选,评选的基本条件为:
1.班委成员政治坚定、以身作则、团结协作、凝聚力强、勇于创新,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,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、学术、文体活动;
2.学风、班风优良,严谨求实,刻苦钻研,奋发向上。全班同学70% 学习成绩在优良(75分)以上,不及格率低;
3.全班同学热爱集体,乐于助人,集体观念强,朝气蓬勃,在班会团会、文体活动、创新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;
4.保持教室、宿舍、环境卫生,在校、院卫生评比中成绩突出,积极参加校、院组织的劳动;
5.遵纪守法,本学年内学生无违纪现象。
第十八条 “学风特优班”:学校从获得“先进班集体”称号的班级中,推荐学习成绩优秀率高,并且在课堂学习风气、宿舍学习风气、创新竞赛氛围、互助学习氛围、诚信考风维护、职业生涯规划、实践技能提升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,设立“学风特优班”进行表彰。
“学风特优班”由学院评比产生,本科生班级超过50个(含50)的学院评选2个,低于50个班级的学院评选1个,具体评选办法由学院制定。学校给予获奖班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。
第十九条 “三优班级”:评选的基本条件为:学年内,班级所有学生两个学期考试中均未出现不及格科目,做到“成绩优秀”;班级所有学生无考试作弊记录,做到“诚信优秀”;班级所有学生无任何违纪记录,做到“纪律优秀”。
“三优班级”名额不限,符合条件自动获评。学校给予获奖班级一次性奖励5000元。
第五章 评选程序
第二十条 奖学金、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,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,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和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,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学院为单位进行。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、审核监督,并处理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第二十二条 学院评选结果应在班级、学院两级进行公示,其中学院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,领导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、作出处理、给予答复;若学生对学院处理、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,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、作出处理、给予答复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评选工作结束后,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参加本学年的评优表彰: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被公安机关羁押、拘留、行政处罚者;
(二)受到学校警告(含)以上处分,处分期未满者;
(三)其他不适合奖励表彰的情形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原《太阳集团tcy872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》(政学〔2012〕11号)和《太阳集团tcy8722“三优”班级评选实施细则》(政学〔2012〕7号)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其他专项奖励表彰办法,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